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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国安邦的总章程-组织国家机构

二、治国安邦的总章程

1.组织国家机构

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。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。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: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,对人民负责,受人民监督。”“国家行政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,对它负责,受它监督”

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,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,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、任期、工作方式等内容,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。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,以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。

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”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为: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,国家权利来自人民,由人民选举国家权利机关,国家权利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;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,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,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,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、积极性的原则;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、决定时,实行民主集中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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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规范权力运行

权力是把双刃剑,运用得好,可以造福于民;如果被滥用,则会滋生腐败,贻害无穷。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,让人民监督权力,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,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。规范国家权力运 行以保障公民权利,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。我国宪法规定: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、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。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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